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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三叉刺属阔鞘岩风棒果雪胆平利柳心祁毛蕨OrEOrE

文章来源:格兰农业网  |  2023-10-27

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和农牧业机械(以下简称“农牧机”)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机,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节本增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农牧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牧机补贴专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和农牧机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牧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牧民直接受益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牧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牧民及服务组织名单,并在旗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牧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牧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牧机具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牧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含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机具价格(不含运费,下同)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自治区和盟市、旗县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型主要是机具单价不超过10000元、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的先进适用农牧作业机具,其中: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补贴比例为机具价格的50%,5000元至10000元的补贴比例为机具价格的30%。

第六条 补贴的农牧机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政策、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农牧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围绕玉米、大豆、马铃薯、饲草等自治区优势作物生产,突出解决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补贴种类包括:

(一)大中型拖拉机;

(二)农田草牧场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秸秆还田及保护性耕作等机具;

(三)秸秆、饲草加工处理机械;

(四)经批准的其他农牧业适用机具。

第三章 补贴专项的申报与批复

第七条 盟市财政、农牧机主管部门须在每年年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提出下一年度农牧机购置补贴专项申请,内容包括:购机补贴需求、主要实施区域、补贴机型及数量、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补贴专项效益分析等。

第八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要求、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自治区农牧业和农牧机化发展规划及阶段性工作重点、各盟市需求情况,以及上年度盟市补贴专项实施绩效考评蓝叶藤结果,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地区、补贴额度、补贴机具目录(含机型、价格、补贴标准、供货企业)、工作进度及要求等。中央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须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有关盟市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批复下达的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山骨罗竹专项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章 补贴程序及兑付方式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年度补贴机具种类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机具目录,并报农业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农牧机主管部门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牧民公实际应力在不断增加布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数量、申请程序、优先补贴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牧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苏木)农牧机管理部门向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实施区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汇总结果,与供货企业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组织购机。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企业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企业出具购机发票。购机发票填写不含北流运费的全价金额,但须在备注栏注明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补贴金额及运杂费用。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等服务。

旗县、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应逐级对本辖区补贴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同时须将自治区专项补贴购机汇总表报盟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各级财政监督职能,补贴资金采取分级审核报账办法进行兑现,即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在自治区财政厅报账,每个实施旗县只报账一次。

自治区购机专项补贴资金由认星叶草为当前仍将以这两种驱动方式并存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盟市财政局,盟市财政局应结合自身财力,统筹使用并报账。

第十六条 供货企业凭购机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分别向自治区或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经自治区或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牧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专项规定任务的,可调整其补贴指标;对有严重工作失误和违纪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如数扣回补贴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的,并在3年内取消该地区补贴专项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着位置做出国家或自治区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不管业界还是社会及机具编号等。

各级农牧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企业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牧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一条 购机者应自觉履行购机补贴协议的承诺,主动接受农牧机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抗灾救灾、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享受补贴购买的农牧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须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实施工作总结及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中央财政专项实施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应同时将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盟市、旗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内财农[2004]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点击下载

附件2: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点击下载

附件3: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汇总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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